中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江县2022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
2023年3月24日,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以《关于中江县2022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3〕366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5.4730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江县2022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
辑庆镇飞凤社区6组0.3770公顷,其中耕地0.2102公顷;
辑庆镇联丰村5组0.4700公顷,其中耕地0.3586公顷;
辑庆镇柳林社区6组0.0629公顷,其中耕地0.0486公顷;
兴隆镇翠竹村11组3.0712公顷,其中耕地2.0552公顷;
兴隆镇翠竹村12组0.4364公顷,其中耕地0.0735公顷;
兴隆镇翠竹村13组9.8542公顷,其中耕地5.1097公顷;
兴隆镇五里坝村2组0.5977公顷,其中耕地0.5261公顷;
兴隆镇五里坝村3组0.6036公顷,其中耕地0.5888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中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发〔2020〕10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4:6。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计算。辑庆镇、兴隆镇区片综合地价是51900元/亩。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及地点
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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