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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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内容是什么?导读:在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补偿安置程序、征地部门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德阳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该按照该办法的条款操作,不得损害被征地群众的利益。一、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内容是什么?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头部章头部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德阳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是指德阳市中心城区,包括旌阳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天元镇、孝感镇、东湖乡的全部区域及双东镇、和新镇的部分区域。在上述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为旌阳区政府。其中,市区内旌阳区辖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旌阳区政府负责实施,德阳经开区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旌阳区政府委托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旌阳区政府委托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时,应当就委托的范围、事项、事权、责任等予以明确。市住建局、旌阳区住建局和德阳经开区住建局分别为市政府、旌阳区政府和德阳经开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旌阳区住建局和德阳经开区住建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自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旌阳区政府和德阳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政府、管委会的安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支付被委托方征收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调查摸底、宣传动员、工作协调、工作补贴等相关经费开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征收工作经费标准为:住宅、办公(写字楼)、商业建筑按照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生产性厂房等建筑按照土地面积3500—4500元/亩给予。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旌阳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七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其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旌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旌阳区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旌阳区政府经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九条实施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蕞长不得超过1(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旌阳区政府应当组织市(区)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旌阳区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同时应留存有明显参照物的现场张贴照片或视频。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作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三条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后,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旌阳区政府审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八)补助和奖励标准;(九)其他事项。旌阳区政府应当组织市、旌阳区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 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 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 第十六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 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旌阳区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 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布。旌阳区、经开区房屋征收部 门应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 平的,旌阳区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 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 旌阳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 应当对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 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 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 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还应对被强制执行人单独进行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须在金融机构设立房屋征收补偿使 用资金专户。旌阳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 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第十九条 旌阳区政府应当根据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 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旌阳区政府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于3 日内在旌阳区政府、德阳经 开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 位置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 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 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第二十条 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 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 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旌阳区政 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 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旌阳区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 90%。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旌阳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评估及签约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 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 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 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5 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 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 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 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 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或者协助收集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 经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 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 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 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 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 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 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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