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集中集约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集中集约集群发展,合理配置资金资源,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培育优势产业集群,推动工业提质升位,经市政府八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本意见。
一、统筹园区产业规划,优化产业发展布局
(一)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产业发展规划要适应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工业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为工业经济发展提供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工业布局提供土地保障。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将园区安全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要依法依规做好园区安全风险评价及园区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
(二)成立德阳市工业园区集中集约集群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工业园区统筹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承担项目选址推荐、用地审核、考核评价等工作。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按照全市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布局,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实现各区域分工协作、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壮大优势产业,打造特色经济,提升全市工业整体竞争力。
(三)全市工业园区原则上按照国家级园区“两主三辅”、省级园区和市级园区“一主两辅”,分别确定重点发展产业。
鼓励探索建立“飞地”园区。“飞地”园区的产业定位及土地利用等,应符合全市产业布局及土地管理相关政策,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所属园区统一组织实施。
(四)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投促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帮助各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及修编、扩区调位、转型升级和开发建设等工作。各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再由相关单位按程序审核发布。
(五)鼓励园区外现有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对愿意搬迁入园的,各地要确保搬迁土地处置、职工分流安置、社保优惠等落实到位,将企业搬迁与深化改革、技术进步、招商引资、产业链整合等相结合,整体提升企业水平。对园区内现有不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的工业企业,按照“承认现状、控制规模、限制发展、逐步调整”的原则,逐步实现转移或收缩。对产能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符合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企业,按“退二优二”或“退二进三”思路,加速产业转型升级,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二、统筹园区招商引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六)各地要按照各园区产业定位,明确招商方向,实行招商引资“清单制”,实现定向招商、精准招商。
市经信委要加强对全市产业发展的分析与研究,准确把握产业发展方向及全产业链发展需求,实行不定期通报制度。
市投促局牵头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平台,建立项目库,会同市经信委对项目进行甄别选择并开展前期洽谈对接工作。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全市工业产业发展布局,于2个工作日内推荐项目头部承载地和备选承载地。被投资者确定的承载地具体负责洽谈相关事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跟踪洽谈全过程,因投资者方面原因或项目较长时间未取得实质进展的,及时重新推荐选址。
(八)市投促局对提供重大项目信息并成功落地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给予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加分。项目承载地按照项目落地投资额的0.5%给予被统筹单位一次性奖励。
三、统筹园区项目建设,打造工业新增长极
(九)园区工业项目建设要符合国家产业综合政策,坚持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环境容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等环保要求。环境容量指标由领导小组实行全市统筹,重点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建设和发展。
(十)园区新建和引进项目必须服从全市产业发展布局,对不符合布局要求或选址在园区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不得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国土部门不予提供用地保障。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十一)以重大产业化项目为基础,全力打造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建设特色产业园或“园中园”,引导相关产业及企业向特定优势区域集中,形成产业密集带和专业化协作配套聚集地。
(十二)国家级园区投资强度应在200万元/亩以上,省级园区投资强度应在150万元/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以下或土地需求在20亩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鼓励进入标准厂房。各工业园区根据产业布局和实际情况,确定亩均税收标准。
四、统筹土地资源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十三)新增工业用地实行全市统筹。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国土部门会同本级发改、经信部门,按年度编制工业用地计划,明确工业项目或产业发展方向,报送市经信委审查、市国土局备案。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指标安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
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布局、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用地规模意见。项目建设应符合各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优先保证市级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用地。
(十四)市国土局会同市经信委不定期督查已下达用地计划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年度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安排与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上年度工业用地使用效益挂钩,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好的,实行工业用地计划安排倾斜;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差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次年减少用地计划。
(十五)加强对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市国土局会同市经信委不定期通报各地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对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按照闲置时间不同,给予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对低效利用土地鼓励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等方式,有计划地促进建设进度慢、投资强度低、综合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的项目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十六)实行项目履约管理。新用地工业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约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开工竣工时间、出让价款缴纳、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和绿地率等指标内容,以及土地收回、违约责任等条款。对不履约的严格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本年度只安排当年建设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后期用地。
(十七)完善健全工业园区用地优惠政策。工业园区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园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和多高层标准厂房出租方式,降低工业项目进入成本。鼓励增加园区容积率,投资新建三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三层以上厂房的,对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厂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蕞高50万元的补助。建立工业用地滚动储备制度,保障半年至一年内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十八)搬迁入园的工业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企业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性质,经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政府平台公司按评估价收购,纳入政府收储,经调规变性后的收益,扣除税费,应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建设。企业原址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按评估价并参考国有土地上地面附着物征收办法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进行补偿。政府对搬迁入园企业的土地和建构筑物的补偿资金总额,不得高于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总投入。搬迁企业享受园区各项优惠政策,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府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五、统筹园区基础建设,搭建优质发展平台
(十九)加大财政对工业园区的投入。建立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度资金额为1000万元,并逐年适度增加,主要用于园区规划编制及修编、扩区调位、服务平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贴息、补助。
探索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共同建立市级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池,市级出资40%,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总计出资60%。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推荐园区项目,经市经信委择优筛选后,由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共同参与评审。
(二十)发挥政府性投融资平台作用,依托政府平台公司建立各类重点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引导基金投入、市场化运作、银政企合作的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增加对我市的贷款额度,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鼓励引进园区运营商参与园区建设,加快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进度。支持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示范类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必须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59号)及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技术要求和时限规定,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
(二十二)将园区公共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园区年度考核,逐步实现园区基础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
六、统筹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解决园区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经信部门要抓好产业规划、项目建设的统筹和实施;发改、科知、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住建、安监、投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十四)逐步实现产城融合发展。建立集中精简、便捷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规范严明的法治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加强园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各类中介组织和要素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园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餐饮商贸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园区从单一的生产型园区经济向综合型城市经济转型。
(二十五)建立园区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园区建设发展月报制度和部门联合检查督查制度,加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工业园区要明确承担统计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准确及时填报统计报表。
(二十六)鼓励园区组建集投融资和经营功能为一体的建设开发平台公司。鼓励政府平台公司参与园区项目的承包建设,及以参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模式参与园区平台公司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提供担保和投融资服务。
(二十七)支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信息处理、财务结算等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对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蕞高50万元的补助。支持园区引进法律、金融、会计、信息咨询、教育培训等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中介服务。
(二十八)推进园区转型升级,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创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专利示范园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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