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剑南街道檀兴社区6组、新市镇花园村4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部分土地。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361号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剑南街道檀兴社区6组征收土地面积0.8708公顷,其中,农用地0.5626公顷,非农用地0.3082公顷。
新市镇花园村4组征收土地面积0.5729公顷,其中,农用地0.2433公顷,非农用地0.329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绵竹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竹府发〔2023〕13号)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竹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竹府规〔2023〕2号)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方式执行。
四、绵竹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五、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同时在德阳市人民政府区县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查询网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361号),查询网址:。
六、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竹市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361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省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主管单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政府主办单位: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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