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九龙镇清泉5组)
发布时间:2021-01-07关 键 词:绵竹市 自然资源 规划局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 九龙镇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2〕366号文件批准,依法征收九龙镇清泉村5组部分集体土地。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及各项补偿标准和金额
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竹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19〕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德办函〔2014〕169号)执行,标准为2430元/亩,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德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3号)、《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竹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19〕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对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按川人社发〔2018〕46号和竹府发〔2019〕8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绵竹市统一拆迁安置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视作放弃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后,报绵竹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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