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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新宁县回龙寺镇政府出示阳家村集体土地非法倒卖调查证据

admin2年前 (2024-09-29)德阳产业信息76

  我们系新宁县回龙寺镇阳家村村民,我们村民从2012年开始,不间断向新宁县回龙寺镇人民政府、新宁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新宁县国土资源局、新宁县检察院等部门上访“村集体土地被村霸非法倒卖用于他人修建房屋”,并递交相关证据。相关部门一直以来的答复就是:“督促调查”、“请提供足够证据”。

  现在,新宁县回龙寺镇人民政府在红网回复“阳家村集体土地不存在非法倒卖,村集体旱地也不存在非法占有”,我村全体村民及广大网民觉得:新宁县回龙寺镇人民政府缺乏调查、存在事实造假嫌疑,请求新宁县回龙寺镇人民政府在网络公开调查证据,比如公开:“阳茂勇与阳家村签署的土地转让协议”,“阳家村村民签署的土地转让协议的原始记录”,“阳家村村民领取土地转让款的签名记录”,“阳家村村民领取旱地土租款的签名记录”,“违规建房者的土地转让协议及收据证明”及“新宁县回龙寺镇人民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在线解释”等。

  近年来,我村村民依法上访,维护自身权利,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近年来,我村村民依法上访,饱受凌辱,上访人员信息被泄露,上访村民及其家人多次被村霸殴打。迫于村霸有钱有势有背景,我村村民对村霸只能忍气吞声。经视问政栏目播出“新宁县回龙寺镇黄黏村以抽签的方式来评判谁是贫困户”,这个案件只是回龙寺镇的冰山一角,也凸显出政府出现公信力危机,盼望上级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来关注“新宁县回龙寺镇阳家村集体土地被倒卖一事”。

  阳家村第四、五组集体所有林场(石角塘石山)约60亩(该林场位置:北至回龙镇石角塘加油站,西至S218省道,南部靠近回龙镇横板桥希望小学),被我村村霸炸山毁林、非法倒卖。该林场自古以来属于村里的集体林场,价值1000万以上,现已经被我村村霸,以一弄(临S218省道4米)50万的价格违法出售给他人修建房屋,该林场临S218省道有50余米,共划成13弄,卖得赃款600多万。阳家村村集体水田约20亩(凯和大酒店沿E60县道往阳家村方向),E60县道两侧30米的一级良田,已全部被我村村霸非法倒卖,用于他人修建房屋。

  2012年村霸阳茂勇、阳小春、阳小明(阳茂勇和阳小春、阳小明等人系父子关系)等人违背全村人的意愿,强行要求5000元的价格购买村集体林场,是一种强迫进行商品买卖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规定。

  村霸与部分阳家村部分村民签署的土地转让协议;村霸只是跟部分村民签署的土地转让协议、村民签署的人数没有达到全村村民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村霸与部分阳家村部分村民签署的土地转让协议没有经过上一级政府的备案及公示;部分被殴打村民的证词;没有任何村民收到阳茂勇等人的购地款;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关联。

  2013年以来,我村村霸,多次在未取得土地等相关部门许可以及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倒卖阳家村集体土地,获利近1000万元。

  村霸与部分阳家村部分村民签署的土地转让协议;违规建房者的土地转让协议及收据证明;新宁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证明,违规建筑照片证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关联。(我村村民早已将上述证据提交给回龙寺镇政府)

  相关链接:新宁县阳家村集体土地被炸山毁林、非法倒卖

  近期,网民在网上再次发帖反映,回龙寺镇阳家村集体林场被非法占有倒卖、良田被村霸非法倒卖等问题,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网民反映阳家村集体林场被村霸非法占有倒卖的问题。

  网友所反映的集体林场是阳家村4、5组的一处集体石山,此石山位于原石角塘村S218旁,是阳家村4、5组历史原有的一处石料场,与相邻的原石角塘村存在纠纷,后经县山林纠纷办组织存在纠纷的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初步意向后该地段现由阳家村所有,因该地与阳家村相处较远,管理不便,2011年9月阳家村阳茂勇提出想购买该石山,4、5组多数村民觉得此地公家无法管理,也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于是双方就达成一致协议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阳茂勇,并签订了书面协议,现场一次性付清了转让费5000元。后阳茂勇答应女儿(户籍在阳家村)女婿在该石山建房,在修建房子过程中,县国土部门及回龙寺镇政府派人多次到现场制止违法建房行为。目前,房子已建好四层,在房子旁边打了一个钢架棚并出租给别人用于经营钢材生意。县国土部门及回龙寺镇行政执法大队正在整理相关案卷,对其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二、关于网民反映村霸非法倒卖阳家村沿县道E60线两边良田建房的问题。

  网友所反映的县道E60线组的土地,经国土部门现场核查,该地段不属于基本农田,该地段共有25座房屋,一户为本村人购得老宅一处(没有改建),一户为本组群众兑换土地于2019年开始修建并下好基础,目前处于停建状态,现因户主外出,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我镇正在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余23户建房户都是在自家责任地建房,国土部门都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

  三、关于网友提出出示调查证据的问题。

  网友所提出的“阳茂勇与阳家村签署的石山土地转让协议”、“阳家村村民转让石山的转让金领条”、“阳家村村民领取红砖厂土地租金的签名记录”等相关的文字依据,阳小锋等都提供了有关复印材料。

  2020-10-29 10:46:09

  新宁县回龙寺镇双滩村1组张海梅、吕丽坪、舒欢欢三人于2018年4月非法购买集体林场(新宁县回龙寺镇石角塘高枧旁边(阳家村4、5组的一处集体林场)),同年,炸山毁林建房,占地面积达500多平米,数万棵防护林被砍伐。多年来阳家村的群众一直上访并报案,上访的群众被黑恶势力殴打。新宁县回龙寺镇人民政府一直没处理此事。导致张海梅、舒欢欢成功违建。吕丽坪于,2019年9月12日开工建设,违建一层楼后停工,2019年年底继续开工违建。并违建成功。政府红网回答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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