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产业功能区内工业厂房分割转让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12月27日,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产业功能区内工业厂房分割转让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德自然资发〔2021〕205号),有效期2年,已于2023年12月27日到期,文件实施以来,企业反响良好。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支持产业功能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中小企业盘活不动产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重新联合印发了《关于产业功能区内工业厂房分割转让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德自然资发〔2024〕15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工业厂房的认定。本《通知》所指工业厂房,是指产业功能区内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且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厂房。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厂房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以幢、层等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不动产单元)进行分割转让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工作职责。明确了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以及经信、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职责。
(三)分割转让基本要求。共8条,分别对工业厂房分割涉及到的受让方、转让条件、配套用房、自留面积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如工业厂房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等。
(四)分割转让登记。申请办理工业厂房产权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并提交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其他事项。本《通知》适用范围为产业功能区,其它地区暂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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