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中江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卓畅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庆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袁、陈、王、邹珩、李、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00条
本院认为,德阳市中江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卓畅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庆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袁**、陈**、王**、邹珩、李*、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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