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新宁县回龙寺镇政府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近年来阳家村村村民就下列事实向各级部门上访,得不到解决,现在想借助社会舆论压力,要求回龙寺镇人民政府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事实:阳家村第四、五组集体所有林场(石角塘石山)约60亩(该林场位置:北至回龙镇石角塘加油站,西至S218省道,南部靠近回龙镇横板桥希望小学),被我村村霸非法倒卖,用于他人修建房屋。阳家村村集体水田约20亩(凯和大酒店沿E60县道往阳家村方向),E60县道两侧30米的一级良田,已全部被我村村霸非法倒卖,用于他人修建房屋。
村民诉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诉求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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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4 09:20:58编辑回复0村民近年来,我村村民依法上访,维护自身权利,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近年来,我村村民依法上访,饱受凌辱,上访人员信息被泄露,上访村民及其家人多次被村霸殴打。迫于村霸有钱有势有背景,我村村民对村霸只能忍气吞声。经视问政栏目播出“新宁县回龙寺镇黄黏村以抽签的方式来评判谁是贫困户”,这个案件只是回龙寺镇的冰山一角,也凸显出政府出现公信力危机,盼望上级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来关注“新宁县回龙寺镇阳家村集体土地被倒卖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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